绵阳加强违规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导语 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法办理注册登记,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机动车。

  《关于加强违规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文明、畅通、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和四川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六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经信汽车〔2019〕10号),现就本市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法办理注册登记,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机动车。

  二、禁止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违法生产、销售的,由经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违规电动三、四轮车。

  三、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 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使用该类车辆进行营运活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交通运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本通告发布之前,临时备案的超标电动车自动失效,发放的临时号牌作废。行政事业单位,国资企业,要制定各自单位、企业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使用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管理,2024年4月1日前全部更换为合标电动三、四轮车。

  四、过渡期后(2026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五、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区域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等法律法规管理,严禁违规在道路行驶和停放。违规上路行驶或停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绵阳市公安局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绵阳市交通运输局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绵阳市商务局

  2024年3月15日

  违规电动车限行提示

  限行车辆

  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含观光车)。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机动车。

  限行区域、时间

  (一)绵阳市辖区内国省干道,市区二环路(含)以内区域以及永兴片区建成区(辽宁大道、飞云大道、科技城大道、滨河南路西段合围区域,含绵兴西路全线和飞云大道全线)。

  (二)限行时间:全天 24 小时。

  (三)安州区和各县(市)限行区域及时间,由当地公安机关制定、发布。

  其他要求

  (一)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含观光车)不得搭乘驾驶人以外其他人员。

  (二)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抵制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依法实施处罚。对逃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检查、阻碍执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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