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最新政策

导语 注意: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

  政策原文(以下附件可点击政策原文下滑下载)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州)、县(市、区)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附件8,),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

  第五十条 转入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应通过数据比对核实相关信息,并自收到转入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第五十一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的,转入申请审核通过后,转入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以下简称转移系统)向转出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附件9)。

  参保人员跨市(州)、县(市、区)转移的,转入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办理参保登记,并向转出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发出转入接收信息。

  转出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通过转入系统下载《接收函》或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收到转入接收信息后,应及时对申请转移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业务系统中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10),通过转移系统或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传送给转入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并按照第三十四至三十六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到转入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转入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通过转移系统或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下载《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通过转移系统或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做办结反馈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业务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及记录个人账户,并告知转入人员个人账户记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转入的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供证据材料,提出核查申请。接到申请后,转入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进行处理,并告知参保人员处理结果。

  第五十三条 转移过程中,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省互联网服务渠道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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