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养老保险转移最新政策(居民养老+职工养老)

导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省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续时,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接收的转入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计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详见正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

  政策原文(以下附件可点击政策原文下滑下载)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州)、县(市、区)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附件8,),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

  第五十条 转入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应通过数据比对核实相关信息,并自收到转入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第五十一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的,转入申请审核通过后,转入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以下简称转移系统)向转出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附件9)。

  参保人员跨市(州)、县(市、区)转移的,转入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办理参保登记,并向转出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发出转入接收信息。

  转出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通过转入系统下载《接收函》或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收到转入接收信息后,应及时对申请转移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业务系统中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10),通过转移系统或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传送给转入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并按照第三十四至三十六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到转入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转入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通过转移系统或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下载《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通过转移系统或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做办结反馈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业务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及记录个人账户,并告知转入人员个人账户记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转入的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供证据材料,提出核查申请。接到申请后,转入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进行处理,并告知参保人员处理结果。

  第五十三条 转移过程中,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省互联网服务渠道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原文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六十三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66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取消省内转移业务,比照个人续保业务办理。在原参保地和新就业地已经分别参保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办理个人停保业务,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合并账户业务。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存在欠费、劳动关系尚未终止等情况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办理个人缴费暂停业务,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可办理新参保业务,个人账户暂不合并,但个人权益可以合并记录并提供。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省内最后参保地合并养老保险关系后,通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级平台为其办理跨省转移接续手续。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满3年以上(含)的,由补缴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文书或其他材料。有一次性缴费记录但缴费记录没有对应所属缴费年月的,应往前分年度(或月底)分摊记载缴费信息。

  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六十五条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军后财〔2019〕659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全省统一使用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的省级统接统转信息系统,与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级平台和部级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系统对接,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相关资金、信息的接收、确认、反馈等经办业务。

  第六十七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接收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转移基金,各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地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六十八条 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66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未就业随军配偶暂不实行全省统一接收、统一转移接续,由各部队与安置地、新参保地或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对接,安置地、新参保地或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接收部队划转转移基金。

  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第七十条 我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0号)等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省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续时,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接收的转入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计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接收的转入金额记入个人账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七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厅〔2017〕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150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150号)等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参保人员办理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时,应按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接收的转移基金和转移信息记录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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