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暂住证实施居住证政策热点解读

导语 中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意见》主要提出了哪些内容?专家又有怎样的解读?让我们一起来了解看看。

  近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本次改革提出,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据悉,在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方面,这次改革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健全完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和改革边防出入境、交通、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服务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便民利民的政策性措施、制度性安排。

  这些措施包括:

  1、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定期清理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制度。

  2、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3、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4、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

  5、改革内地往来港澳边检查验模式,提高通关效率。

  6、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权限。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灵活务实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

  7、改革驾驶人培训考试,推行驾驶人自主预约考试、异地考试等制度。

  8、深化机动车检验改革,全面实施省内异地验车,逐步推行跨省异地验车。

  9、加快建立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和缴纳罚款制度。

  10、缩小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范围。

  11、全面落实报警求助首接责任制、群众办事一次告知制、窗口单位弹性工作制,大力推行“预约服务”、“绿色通道”和“一站式”等服务模式。

  12、积极搭建综合性网络服务平台和新媒体移动终端,推行行政审批事项全程网上流转,方便群众咨询、办事和查询、监督,等等。

  专家解读》》》

  有业内专家认为,尽管户籍改革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从改革总体进程来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并没有促使户籍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远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大中城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较为谨慎而缓慢。二是户籍制度改革缺乏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我国户籍制度一直采取自下而上的改革路径,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相当大的自主权,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进行因地制宜的试点探索。但是,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单纯依靠地方政府局部性、片段式的改革,已经难以取得更大进展和实质性突破。

  此外,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户籍内含各种权利和福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只是“标”,而对其内含各种权利和福利制度的改革才是“本”。户籍制度改革必须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其目标不是消除户籍制度,而是剥离户籍内含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取消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实现公民身份和权利的平等。

  根据政策规划,2020年基本形成“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这种新型户籍制度虽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但仍然把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作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这种做法沿袭了现有的“放宽落户条件”的思路,并非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而只能是一种中短期的过渡性目标。从长远来看,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这个唯一标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魏后凯认为,从目前情况看,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应采取双轨制办法。所谓双轨制,就是一方面按照现有的“放宽落户条件”思路,实行存量优先、分类推进,逐步解决有条件(如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的常住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剥离现有户籍中内含的各种福利,逐步建立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以及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就业管理、土地管理和社会管理制度,以常住人口登记为依据,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前者实质上是一种户籍政策调整,后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户籍制度改革。一旦城乡一体的体制机制形成,“放宽落户条件”的改革思路也就失去了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两条改革路径将最终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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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取消暂住证 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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